(一)工商及网络舆情核查

需结合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的要求,对标的公司的成立时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基本信息进行核查。相关基本信息需符合监管要求,注意查看部分事项是否存在无法整改的可能性(例如经营范围可能无法变更,则会导致本次收购无任何意义)。

对于标的公司主体、标的公司的股东、高管均做网络舆情核查,防止出现影响股权变更的事项,例如股东自身存在失信或诉讼情况,直接影响股东会的表决及股权的转让。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除了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百度等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公开渠道检索外,还需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的如下两方面信息:

1、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目前被协会公示异常的情况主要包括“未按要求进行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累计2次及以上”,在完成整改前将暂停产品备案;

根据《关于要求异常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的规定而被异常的情形,未如期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就存续资格发表否定意见的,都将大概率致使该主体被注销登记。

2、信息报送是否正常

通过协会公示的标的公司产品信息,查看公司是否存在待完成的定期报送义务,如是,需标的公司尽快完成信息报送,防止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录。

(三)股权架构

需对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及目前股权架构、实际控制人进行核查。一方面,协会对于近一年内已发生过股权变更的,将关注本次变更的缘由、变更的真实性、是否及时向协会及投资人作信息披露等;如否,则存在合规风险。

(四)关联方

协会对于变更前的关联方关注度不是很高,但据笔者所在团队的案件经办经验,却也存在此类反馈情形。协会主要关注股权变更前的关联方名单、关联方展业情况,与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防止借股权变更规避监管。

(五)在管产品

1、在管产品尽量完成清算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标的公司产品全部清算完毕后再对其收购,防止因产品的管理交割问题衍生一系列的纠纷或风险。

2、需向在管产品的投资人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同时根据协会监管要求,标的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人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取得回执,同时还需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做好相应的信披工作。

3、新任基金经理到位

为实现顺利发行产品的目的,建议收购方接手标的公司后,尽快安排基金经理到岗或沿用原有公司的基金经理,包括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以及添加至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等。

(六)标的公司的内控治理

1、财务核查

根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核查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对于存在大额应收、应付等情况的,协会将重点关注发生缘由,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是否侵害投资人利益等情况。此外,对于注册资本,还需注意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这些在后续管理人重大变更法律意见书中也将成为重点关注事项。

除财务数据外,“或有负债”同样为重点关注内容,可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与基金投资人签有刚兑协议、是否有其他违规情形并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等角度进行深入了解。

2、劳动、人事核查

注意核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劳动、人事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对于离职人员是否已顺利办理完成从业人员系统的离职备案工作。

3、经营场地核查

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已到期?合同是否需解除或变更?此外,还需注意相关物业、水电的交割事项。

一、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可以转让牌照

可以转让牌照,只不过公司变更股东人员信息之后,备案的牌照也需要调整里面的高管人员,毕竟是咱们公司自己做业务,相当于重新提交申请的牌照,价格也比较高,建议是用现有的壳公司,去申请牌照。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私募牌照需要多久

(一)时间:

1、收购公司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

2、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按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是20个工作日。总体上需要35个工作日。一般都会通过。时间上顺利的话还可以更快。可以加急。

(二)注意事项:

1、工商变更时间不用多说是固定的。备案一般变更就是变更法人和高管。如果变更其他信息需要提交最新信息明细。比如换新的办公地址需要提供最新地址。难度也比新申请难度低。

2、即便是变更法人和高管的要求跟新申请的要求是一样的不能太差。

3、有效期最少要有四个月才可以。不然时间会很紧张或者不够用。

三、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

1、私募投资基金公司设立编辑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2、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3、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