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一类叫做“定向融资工具”或“定向融资计划”的理财产品逐渐获得了广泛的关注。事实上,此类产品并非新事物,本次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可,距离此类产品的诞生,已经有起码四个年头。而较早开展此类业务的天津、浙江、江苏、广东、贵州、辽宁、山东等省市的交易场所,已通过类似方式为实体经济输血多年。

要了解这类产品,首先要了解它的交易场所,即各大“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中心”。此类区域性交易市场,设立时间多集中于国家大力推行金融改革的2014年,多由当地省级或地市级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所或其他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设立依据一般为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或人民政府的批复,其中名称为“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目前的审批单位更是升级为了国务院,这也说明此类交易场所,是受到地方政府和国家层面认可与支持的。

2018年1月6日,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基本堵死了资管产品和低成本获得资金的企业投资非标的途径,但市场上的融资需求并未因此减少,尤其是政府平台、房地产企业等,融资需求依然非常迫切,所以目前市场上很多融资方及金融机构纷纷涌向各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此类产品,如“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工具”“收益权产品”等。

此类融资产品的优点:

一是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各交易场所,在国务院或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和金融办的批复范围内合法合规地进行产品设计,通过交易和备案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省去了融资过程的部分中间环节。投资人能与融资企业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关系清晰。投资人既可通过管理人代为维护权利,也可直接、单独地对债权进行追索和主张,避免了资管产品因为法律关系中隔着一道管理人而带来的投资人无法直接有效对融资方实施维权的问题。因此,此类模式基本摆脱了部分传统理财产品主要看管理人而不是底层资产的扭曲判断模式。尤其在国家破刚兑的导向下,信托公司、资管公司等已无法保证每笔投资都能被兑付,所以投资风险已主要取决于融资方和增信方本身的资信,这也使投资回归到了本质,聚焦于底层资产;

三是解决了资质较好企业的融资需求。此类模式为优质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获取资金的通道,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工具”除需严格审核融资方的各项资质、还款来源、还款能力等,往往还会要求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方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以尽可能保障投资人的本息兑付。

什么是定向融资工具?

定向融资工具一般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工具。其本质是经国务院或各地方金融办或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的促进多层次交易市场发展的业务。金交所的业务资质均需到地方金融办进行备案。

定向融资工具业务属于私募性质,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债券。

合格投资者只有注册为各金融资产交易所或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且经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的风险级别相匹配后才能对产品进行认购和受让。同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定向融资工具的发行

定向融资工具采用备案制发行,发行需在金交中心登记备案,并通过金交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相关进展公告,并由金交中心与受托管理人同时督导发行方按时兑付本息。通常,定向融资工具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并要求发行方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定向融资工具主要参与的机构有:金交中心、发行方、增信方、承销方(或推荐方)、受托管理人。一般其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产品存续期间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义务。产品的本息兑付,将由受托管理人持续跟进执行,金交中心将会进行督导。如遇发行方违约,增信方需要代为偿付或者处置抵质押担保物进行偿付。定向融资计划受托管理人及金交中心,会协助定向融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向发行方维权,以保障定向融资计划的本息兑付。

定向融资工具与传统资管产品的异同

定向融资工具与传统意义上的信托、资管及私募产品明显区别是:管理人角色。

传统意义上,信托、资管及私募产品的管理人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合格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主动性和管理性。但传统理财产品的缺点是,强管理模式对管理人有很大的依赖性,尤其在风险事件中,管理人的处置能力几乎决定了整个项目的命运,并且多数产品由于投资人和融资方之间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很多案例里,投资人只能坐等管理人的推进,一拖数年的信托和资管项目并不鲜见。

而定向融资工具的核心逻辑是债权资产交易,管理人不得自主处理资金,其更侧重于是一种交易通道。合格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方或受让其某种权益,安全性主要取决于融资方的资信情况和增信方的担保能力。在风险处置方面,投资人拥有更大的自主权,除了由受托管理人代为管理和维权,投资人也有权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债权,又因投资人数动辄几十甚至接近200人,多起诉讼,对融资方和增信方的震慑性较强。且由于可分散兑付,逐个解决,所以实现兑付的难度也较其他类型产品低。

同时,除和其他类型的产品一样,要求融资主体办理抵质押相关风控措施,定向融资工具还常要求关联主体和实际控制人出函保障本息安全,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此外,定向融资工具此类直接融资,省去了部分中间费用,信托公司与资管机构收取式各种的费用(如管理费等)后,给到投资者的收益自然降低,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很多同一融资主体、同一风控措施的项目,定向融资工具给投资者的收益往往比信托、资管等产品高大约年化1%甚至以上。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

个别交易场所,底线思维较弱,部分小型房地产公司、创业公司,甚至空壳公司,成功挂牌发行了债权性质的产品。此类高风险标的,并不适合类固定收益思维的债权投资人,为行业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其次,全国数十家金交场所各自为战,在产品设计思路、风控要点、备案登记流程上,具有一定分歧。希望各省市交易市场,成立全国性质的行业协作组织或协会,达成基本共识,制订基本流程,共同推动我国多层次交易市场发展。

总地来说:

此类定向融资产品,解决了严监管下部分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问题,对我国多层次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门槛相对较低的合法投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