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主体

依据缴纳的税种的不同,纳税主体不同。

1、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不论是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还是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均为书立、领受列举凭证的行为,书立及领受列举凭证的双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合伙型基金在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及上市公司股票时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销售方的单位和个人,合伙企业作为无形资产的出让方应当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又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具体的征税范围按照《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五)项第4点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定义为“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范畴,并且通常不认为“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归属于“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江西省国税更是直接规定:“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故,合伙型基金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转让有价证券”应当需要缴纳增值税;合伙型基金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因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转让持有的新三板的企业股权也是需要由出让方缴纳增值税的。

3、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又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合伙型基金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及上市公司股票时合伙企业自身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人的身份类型缴纳对应的所得税。

二、缴纳标准

1、印花税

(1)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印花税标准

《暂行条例》附件关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显示,“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故合伙企业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应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所载出让金*万分之五。

(2)出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印花税标准

2008年9月19日起,财政部规定股票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故合伙企业出让上市公司股票应缴纳印花税=股票出让所得金额 *千分之一。

(3)出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的印花税标准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故合伙企业出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应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协议所载出让金*千分之一。

2、增值税

(1)出让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增值税标准

无需缴纳增值税。

(2)出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增值税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规定:“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3)出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的增值税标准

同出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增值税标准。

3、所得税

所得税的缴纳标准在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是最为复杂的。第一,关于所得税缴征的法律规范数量较多,前后变动较大;第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主体身份不同直接影响所得税的扣缴。

(1)合伙人为自然人

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令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又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故,合伙企业因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在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相关损失后,以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尽管部分地区税务部门在确定税率时依据同样于2014年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的规定,认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类目的税率为20%。但由于国税总局在2018年的税务检查中明确提出应当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故我们认为在确定征税税率方面不再存有巨大歧义。

(2)合伙人为法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故,合伙企业因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价款在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和相关损失后,以剩余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适应25%的税率征税。

三、创投企业优惠新政

2018年12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根据本次常务会议的部署,在2018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这样税收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相对来说降低了创投企业中个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市场温度回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