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在设计时,既要考量投资人的关注点(如期限、组织形式、底层资产、收益分配、增信担保措施、税费问题等),又要考量产品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如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收益回流、投后监管、税费问题等),还要权衡融资方的需求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所以笔者就私募基金产品的设计与备案提供以下建议,抛砖引玉:

       1、确定私募基金产品的形式: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

       2、考量产品类型:股权类、证券投资类、其他类。股权类备案相对制约较少,但明股实债类产品一旦发现,监管部门给予严厉处罚。证券类投资,因进入二级市场投资,风险较大,产品设计时需要考量杠杆比例、结构性产品监管、投资标的、风控增信措施、投后管理要求、信息披露等是否触碰法律红线;其他类备案限制太多,尤其是纯债类禁止备案。其他类中,银行不良资产系鼓励备案的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可综合考虑备案(须明确说明不良资产的来源问题);应收账款在办理了登记、确权的情况下,亦可备案;商品基金、红酒/艺术品投资存在备案的空间。

       3、托管机构是否接受。因当前行情限制,托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的要求更严,目前的态度是:一般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产品的托管;不接受底层资产为房地产项目的基金产品托管;不接受股权类、其他类基金产品的托管。

       4、产品结构设计的考量。在满足投资者关切点及产品经济利益的同时,根据产品类型,考量当前法律法规限制(如杠杆比例、合格投资者的人数限制、合格投资者的资质核查及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等),否则无法备案成功。

       5、产品期限。建议在投资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基金投资期能合理覆盖项目资金需求周期;项目投资收益覆盖及现金回流的期限;期限设置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6、产品运作方式的考量:开放式、封闭式、半开放半封闭(设置一定的临时开放日及次数)。私募产品运作方式的选择须考量产品的募集及募集资金的投放,同时兼顾监管部门及托管行的态度。在实操中,托管机构对于基金产品的封闭式运作存在如下几种操作方式:

       (1)全封闭运作的产品:严格执行《资管新规》关于私募产品封闭式运作的规定。故而,只允许设置全封闭运作的产品,不开放任何申购或赎回,但接受起始运作日之前继续募集。

       (2)允许设置有限的临时开放日:准许设置临时开放日,但要求私下签署文件约定临时开放次数,要求管理人私下出具承诺函,临时开放的次数不得超过X次。

      (3)允许设置临时开放日,根据基金产品的期限,划定临时开放的时长。基金产品在3年以上的,可自基金成立后6个月内设置临时开放日;基金产品不足3年的,可自基金成立后3个月内设置临时开放日。

      (4)封闭式运作,但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不限制临时开放的次数及期限。

      7、产品结构化安排。杠杆比例的要求:股权类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收益分配条款的设置:体现投资有风险、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

       8、投资底层资产穿透后,是否违反备案规定。

       9、是否存在业绩比较基准条款?防止出现保本保收益,不接受设置业绩比较基准条款。

       10、底层资产情况及资金最终使用用途及使用计划。

       11、基金增信担保措施及退出安排。至于退出的问题,考虑产品形式的不一样(如契约型无需办理工商退出等手续,而合伙型、公司型的产品则存在工商退出的情形,需要考量工商变更的时限及相关手续);考虑投资标的不一样,如是证券类产品,则考虑二级市场退出的机制;如是股权类的投资,考虑股权转让?并购?IPO?回购条件的设置?等等。

       12、基金管理人费用、托管费用、业绩报酬的约定。收费比例、支付约定等等。

       13、产品募集时,注意不能存在“预期收益”“保本保息”“固定收益”等方式承诺基金产品收益。同时,不能向不特定人群募集。

       14、准备私募基金备案系统需要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