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

基金型企业名称核定为:**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