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近我们发现仍有很多管理机构对于选择托管及募集监督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的实操上有一些困惑,我们今天来详细科普一下。

首先明确两点:

①私募基金托管是非必须的(可以托管,也可以不托管),而募集监督是必须的。

②发行合伙型产品必须有公司主体。

1基金产品主体设立

投资类企业注册如何解决?

各地投资类企业注册持续收紧,不仅注册地区少、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足,而且过程繁琐效率慢,这都阻挡了大家注册的步伐。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中财企航与多地政府及金融小镇合作,充分满足投资类公司注册和私募机构入驻要求,各类公司字样包括投资管理、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均可使用!

我们的服务内容有哪些?

①办理工商核名;

②金融办审核;

③办理工商局注册登记手续;

全程快速办理,客户不需到场,注册/开户/核税 一站式服务。

基金小镇高额税返政策,提前筹划税收。

2托管/募集监督对接

法规要求私募基金需有募集监督机构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如何选择募集监督机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基协产品备案的要求,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但托管机构不是必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募集监督机构之后,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但市场上托监管机构要求不一,私募管理人无从选择,从而导致基金产品发行进度缓慢。为了更好帮客户解决这个问题,我司对接100+优质托监管机构,快速匹配,超低费率,全程咨询,协助私募管理人快速完成产品发行。

3产品备案辅导

产品备案实操难?

2020年3月20日协会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随着协会对产品备案标准和要求的逐渐明确,后续管理人与协会的沟通效率和办理效率也将有所提升。但并不代表对审核要求有所放松,管理人仍应从严把握递交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