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融是发行人(融资人)通过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一款金融产品,其参与交易的主体包括发行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受托管理人等。私募债的主体则包括发行人、资产管理人,券商等。主要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备案发行。

定融计划备案困局 过往定融计划产品主要备案在各地金交中心,其也是金交中心重要备案产品模式之一。但进入2019年后,监管风向巨变,金交所成为当前监管重点。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十余家金交中心明确表示不再接受定融计划产品备案,而目前仍可接受这一类型产品备案的金交中心,也提升了备案要求。导致过往以这一类型产品为主的金融机构,陷入到产品备案难的困局之中。因此,对于以这一类型产品为主的金融机构来说,其面临两大难题。是,能够接受这一模式备案的金交中心数量锐减,同时过往稳定合作的金交中心,极有可能因监管变化,导致合作终止。这类管理机构需要与金交中心提早沟通、提早准备,避免因监管政策变化,导致产品管理出现问题。第二是,在备案标准提升后,原有的项目能否满足备案要求仍是一个难题。由于管理机构项目来源基本稳定,那么一旦备案端口发生变化,将对管理机构项目端造成非常大的冲击。所以,备案困局就像是套在定向融资计划头上的紧箍咒,影响着定融计划的未来发展。

资金端更倾向于机构资金 在过去金交所对于备案产品的资金端来源要求较少,只要产品投资人数在200人以下,并符合起投点要求即可,甚至有部分金交所对备案产品无起投点要求。但是 新的情况已经完全不同,目前多地金交所明确表示资金端只接受机构资金,不再接受个人资金。那么,对于管理机构来说,这一消息可谓是巨大的打击。不管是私募机构还是三方财富公司,其机构客户的数量是远低于个人客户的,如果在金交所备案的产品,只能销售给机构客户,那么在募集端将遭受非常大的压力。同时,对于管理机构现有的个人投资客户该如何维护,也将成为一大难题。因此,面对当前资金端倾向机构投资者的趋势,有金交所备案需求的管理机构,要尽可能提前与金交所对接,了解其 新备案要求,若还可以接受个人资金,可提前将产品备案出来,这样哪怕后期该金交所不再接受个人资金,但对于过往存续项目影响不大。

什么是金交所定融产品?金交所(金融交易所)是市场上的新型交易平台,其本质上是交易场所,并非金融机构,其功能在于提供交易平台服务,撮合、促进金融资产的交易达成。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 批准设立,受地方金融办监管,各省市对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对业务管理办法,金交所自身也设有相应管理规则。

备案审核 定融产品通过准入评估和尽职调查后,就会进入定融产品备案阶段。由于定融产品是出自个地方 金融办下的金融资产交易所,会根据每个交易所的业务标准进行沟通,交易所会对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审核,排查风险,其次才能进行项目备案。在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各方的基础交易文件,融资方工商信息、项目基础资料、法律意见书、认购文件等其他资料,然后由交易所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交易所会根据审计师等专业人士对项目进行审计。管理人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金交所下的审核小组则着重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产品的风险性,对项目经营风险和管理人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对可能发生的运营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终对是否能够备案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参与机构有所差异 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上文已阐述,外包服务机构主要为私募基金提供投资人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以及基金财产估值核算、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金交所定融产品: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 定向融资采用了受托管理人制度,产品存续期间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义务。

监管机构不同 私募基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券会的授权,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该通知目前是中国证监会主管期间发布的具体监管政策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金交所定融产品:金融交易所一般由省 批准设立,受地方金融办监管,各省市对金交所均出具了相对业务管理办法,金交所自身也设有相应管理规则,金交所为定向融资的备案机构。

人初步形成合作意向后,项目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程序的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包括现场调查、委托调查、信息收集、资料分析等系列活动,就可行性、合法性、风险性等事项进行仔细评估,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是以交易结构为基础的,致力于发现问题、发现价值、核实信息,确保项目合法的过程,尽职调查是审核项目风险的关键的一步。

产品推介与募集 定融产品具有私募性质,采取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推介产品时,产品推介人员会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投资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定融产品推介通常采取直接销售方式或代理销售方式。在推介完成后,管理人要根据资金专户的到账情况,核对资金到账信息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办理资金勾兑和合同确认事宜,如不匹配还需要进行相关催缴和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