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5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基金企业登记和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基金企业(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基金、证券基金等)登记注册和监管工作提出了过渡性暂行办法。

金募通团队于2020年10月走访了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税务局,对基金类企业的注册落地进行实地考察,流程如下:

一、出具推荐函

《办法》中明确规定: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对于符合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金企业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因此基金企业(包括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企业等)在工商设立登记前须前置审批,拿到省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后,联系省政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注册官开通绿色通道,通过绿色通道提交核名申请。

二、设立登记

1、名称

结合海南目前已经注册设立成功的基金类企业,一般企业的名称为:

一般公司名称为:

(1)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XXXX基金有限公司

一般合伙企业名称为:

(1)XX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XXXX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过省政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查重或者核定,确定拟注册企业名称是否可用,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

基金:

(1)核名选择的主营业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2)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基金管理:

(1)核名选择的主营业务: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2)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以海南E登记最新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3、注册资本

不设立任何门槛,以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为准。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

工商设立领取到营业执照后,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需依法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以便合规开展投资活动。

基金企业登记注册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推送至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及时与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对接,接收相关企业数据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对已登记注册的基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将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警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及时推送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