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备案|基金经理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请管理人提供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应是投资人员本人或公司自营账户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代为炒股不符合要求)。

2.管理人登记|证券类高管投资能力证明

请律所详尽论述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相关高管或工作人员的投资能力,若能提供相关业绩证明,如提供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证券、期货对账单,能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获益情况、平均收益率或量化业绩评估。

3.证券类管理人投顾资格

①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②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4.FOF基金不能再投FOF基金

FOF基金不可以再投FOF基金,资管新规要求不能多层嵌套。涉及嵌套投资时,一个基金产品最多可以投一个产品,被投的就不能继续投产品了。即b与a都是基金产品的前提下,b投了a,a就不能再继续投其他产品了。

5.最低规模约定与备案

如果是约定了最低成立规模的,实际募集资金没达到产品最低规模的80%,产品是不能备案成立的。

基金合同约定规模,目前比较常见的有两种,①约定最低成立规模,②约定计划募集规模xxx万元。此处建议基金合同里可以写预计或者计划规模xxx万元

6.重大事项变更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一至十四条,对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以及具体说明通过什么方式披露。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下的“上传专项法律意见书”处,请保留本次变更出具的所有法律意见书。

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变更处请选择“是”。!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出资人资金来源,并论证其出资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高管任职证明请上传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提供申请机构员工名录,说明员工的工作经历和学习经历,任职部门和职务、兼职情况、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其他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投研、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进一步提供有据可查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