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是指经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者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法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证监会作了以下规定:

一、股东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 51%。

2、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二、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需要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股东签字并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子公司的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十)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十一)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发展方向、经营范围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文件;

(十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清算计划;

(十四)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