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流行的一个疑问句是:你们出一份法律意见书多少钱?有十万、八万、五万,还有没有依据的一万、两万,甚至毫无节操的5000元!为什么说这种报价毫无节操?到底法律意见书值多少钱?

问题的语境: 2016年2月1日,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协会)针对私募基金行业乱象,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月5日,基金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对基金管理人登记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一时间基金公司“保壳”声、询价声沸沸扬扬,律师行业则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人人都想吞下这块诱人蛋糕。但这块蛋糕并不容易下口:2月22日基金协会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表答记者问,明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月24日,基金协会与部分会员律师事务所就如何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工作进行座谈,再次强调:会议强调,律师事务所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协会将以风险导向为原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料和法律意见书进行抽查,对于未能勤勉尽责的律师事务所,协会将不再接受由其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并提请全体会员慎重聘用有关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大家明白了吧?一份法律意见书,可不是几页纸的问题,对于律师是信任,是责任,也是巨大的执业风险。如果说律所有巨额执业保险可以赔偿客户的损失,但要多少钱才能担得起律所、律师安身立命的执业前程呢?

看一看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要做哪些工作?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要发表意见的背后,是律师审慎而繁重的尽职调查与审核工作):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指引》要求律师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而要做到一点,据从事该行业的资深律师表示,律师的工作量在1-2周的时间,如果关联方较多,或者客户(基金公司)本身缺乏经验,需要律师手把手协助制作内部控制诸项规范,则时间会在1个月或一个半月。这绝对不是在网上下载一个格式版本,修改一下客户信息就能完成的。

因此国内擅长基金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报价均在10万元以上,与工作量有关,也与工作的风险有关。对于客户而言,运营成本是必须考虑的,但是不了解律师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一味压低价格,相匹配的服务很难做到勤勉审慎,最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基金协会备案通不过,反而因小失大。出具法律意见书犹如飞机上的降落伞,你是考虑安全性第一,还是价格低廉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