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新版《登记须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协会指出,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二是股权代持行为;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五是集团化倾向。

  针对这些潜在的风险及问题,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具体来看,在运营条件和制度方面,新版《登记须知》增加办公场所独立性、财务清晰、过往展业情况说明等要求,同时特别强调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从业人员方面,突出竞业禁止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进一步明确高管人员兼职问题,包括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等;强化投资人员任职能力要求、员工人数要求,规定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出资人方面,规定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新增股权稳定性要求,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明确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方面,新增同业竞争要求,即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协会同时强调,严禁通过股权构架设计规避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重大变更方面,明确重大事项变更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协会还重申,登记机构发生实质变化视同新机构审核,即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协会表示,为规范行业发展,对存在办公场所不稳定、或有负债风险较高、无实际展业需求、偏离投资主业风险等明显内控不足、展业能力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前述两项及以上情形的申请机构,协会给予6个月的整改时间,申请机构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提交私募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登记须知》还新增了六种不予登记情形,包括: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表示,新版《登记须知》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方面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现的问题与情况,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另一方面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对长期市场规范运作积极效果明显。协会将致力于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