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此,由专业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设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必备申请材料之一。

截至2018年5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703家,已备案私募基金73235只,管理基金规模总计12.57万亿元,从业人员总人数为24.40万人。其中已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8776 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159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768家。

2018年4月12日,协会发布《关于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称,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所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协会决定自即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以上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上述公告不亚于在律界丢下一颗重磅炸弹,真刀真枪的处罚迫使律所在接受委托、开展尽调、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将更加谨慎。一时间,几乎所有从事私募业务的律所都放缓了法律意见书出具并开始重新检视过去的工作,有的律所甚至主动暂停了相关业务。加上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约束和前车之鉴,律师、律所在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必将更加审慎。但这些并没能阻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热情,市场需求仍持续旺盛。《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必备材料,处罚公告一出,导致市场价格也水涨船高,除了律所,连许多做备案咨询、辅导的公司报价也应声而涨。

另一方面,自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以来,在协会新系统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7739家,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26次;在协会新系统备案私募基金31947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54次。

2018年5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新注册账号的机构661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462家,申请过程中放弃登记的机构68家,办理通过机构212家,备案通过率45.89%,平均退回补正次数2.39次;2018年5月份当月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备案通过私募基金2271只,平均退回补正次数1.70次。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审核的要求已日趋严格,备案通过率正逐步走向新低,对律师、律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所需《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也更加细致明确,因《法律意见书》未达到审核要求而出现的退补情况也时有发生。

笔者根据协会发布的“一个公告、三个办法、四个指引、十四个解答”以及亲身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供读者参考。

一、审查、披露管理人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管理人的管理制度文件分为一般性管理文件和与私募业务有关的特别制度文件。经办律师在审查一般性管理文件(比如行政、人事、财务管理制度等)时应按照管理人企业类型的不同,结合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一并审查,以确保其内容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且能够满足公司实际管理需求。特别制度文件的审查则应严格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特别制度文件一般有以下六种: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2)信息披露制度;3)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4)防范内幕交易 、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5)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及内部审核制度;6)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律师应依据管理人的业务类型、组织架构、人员情况、业务规划等情况对特别制度文件提出修订和完善建议,确保符合内部管控的需要,避免在制度设计上出现疏漏。

二、审查、披露管理人的人员配置情况

人员配置情况是历年审核重点中的重点。经办律师应详细描述高管人员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签署情况、详细履历、基金从业资格、任职资格、信用状况等情况,应披露高管人员的任职证明,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聘任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等,并确保《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任职证明信息与在“资管平台”上传的任职证明一致。还应详尽描述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考试or资格认定)、查询路径以及注册情况。如果是通过考试取得,则应在协会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平台进行查验,保存成绩查询的截图,并详述查询路径、考试时间、成绩等信息。 对于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经办律师应重点关注高管是否存在兼职的情况,这也是协会审核的重点。根据要求,允许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在关联私募机构有合理兼职,但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如实披露兼职机构的名称、职务、工作内容等;除此之外,还应充分论述高管的兼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利益倾斜、利益冲突、风险串联等风险,是否会影响管理人的经营能力,是否会影响其在管理人处的履职能力以及能否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义务。

经办律师还应对管理人的员工人数及人员信息进行披露,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列明所有员工的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职位、学历、专兼职、委派、劳动合同签署、五险一金缴纳、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况(以列表方式)。如果有兼职人员的,还应做详细披露,包括兼职人员就业单位是否已书面同意其在申请机构兼职、兼职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会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等。另外,根据协会近期的反馈意见,管理人的员工人数至少应保持在四人以上。对于员工人数低于四人的,经办律师应充分论述并证明目前的人力资源可以确保投资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控制度的有效落实。因此,建议员工人数太少的管理人应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服务外包机构并签订相应协议,以增加通过率。

三、审查、披露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资金、场所、设施设备情况

经办律师应认真核实管理人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经营范围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原则,是否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经办律师应认真核实管理人的资本金到位情况,确认管理人是否有足够的资本金、适当的经营场地、适宜的设施设备以确保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已到位的资本金应能覆盖管理人一段时间内(至少半年)的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营运开支。根据协会近期的反馈意见,实缴出资应为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且应不低于250万人民币,否则会要求增加实缴资本或要求详细解释现有资金如何保障公司运营。

对于管理人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经办律师应要求管理人对此情况作出说明,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该事实进行完整、如实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

四、《法律意见书》应包含完整的尽调过程描述并说明评价依据

被退回的《法律意见书》多数是因未对尽职调查过程进行详尽描述,或对做出评价的理由和证据表述的不够充分、完整。按照《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恰当的方式获取相关证据材料,比如提供详尽的尽调需求清单、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以及向行政机关、相关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