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了解

  首先,根据协会要求,申请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因此,若发现申请机构存在上述情况,律师应一开始就建议申请机构先安排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其次,可制作关联方统计表发予申请机构填写,以便律师了解工作量以及安排工商调档事宜。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第三,考虑到工商变更的整改工作较为费时,因此,建议一开始了解并判断申请机构的以下工商登记信息是否应作变更:(1)名称与经营范围;(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经理等工商登记人员。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上述高管人员均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另外,若监事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建议申请机构变更监事,并让原监事担任高管,从而增加申请机构的适格高管人选。

  (二)全面调查

  关于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面调查工作,有以下几个重点事项:

  1、高管及从业人员履历核查

  这是律师核查工作中非常关键的一个部分。由于协会对于人员履历比较关注,建议核查申请机构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有关人员的履历。

  首先应注意的是,律师需核查的文件包括高管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也便于后期系统上传。建议从全日制本科学历开始核查,至其最高学历。如果高管人员的本科学历是成人在职学历,则应从其专科学历开始核查。

  其次,应注意工作履历的完整性。工作履历应从人员专科或本科院校毕业后的首份工作开始,直至目前在申请机构的任职为止。按私募登记备案系统要求,高管的相邻两份工作月份应当连续,若存在待业或创业情况,也应提供具体信息。

  另外,需注意高管简历记载信息的真实性,避免明显谬误或误述。比如,对于总经理、董事这样的职务,律师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核对。

  8、高管兼职核查

  高管人员存在兼职情况的,律师要关注兼职合理性问题。合理性问题可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说明,比如,若高管人员在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且均担任风控负责人,则满足专业化要求、具有合理性。另外,建议核查高管人员与其他任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并要求其本人提供无同业竞争限制、兼职限制的书面承诺,当然最好是由其他任职单位就高管人员兼职出具同意函或确认函。

  8、高管人员从业资格核查

  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方式有很多,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协会的考试,律师应注意核查申请机构相关人员是否可以通过替换性的认定方式获得从业资格。律师尤其应注意核查协会网站和证监会网站上可供查询的考试成绩公示平台。关于基金从业资格各种不同的认定途径,可以参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申请机构应多和律师沟通和了解相关认定办法。

  1、关联方核查

  协会对关联方的核查要求有明显提高的趋势。除了关联方的工商基本登记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以外,律师还需细致核查申请机构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和业务往来情况。另外,协会还有可能要求律师核查关联方是否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说明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0、财务核查

  律师需要注意核查申请机构的实缴出资证明,尤其是原始银行回单凭证、银行存款余额(打印最新银行存款证明),关注申请机构其他应收款明细(大笔资本金借出很常见)、运营成本(租金、员工工资支出、管理费等)等。另外,应让成立满一年的申请机构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现场查看与现场访谈

  为了确认申请机构的实际经营场所、确认申请机构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有必要到现场进行查看;对于现场访谈,律师的访谈提纲中应重点提出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问题、未来服务外包业务计划的问题等。为工作底稿所需,建议律师制作相应的调查记录、访谈笔录并让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有关高管人员签署。

  1、网络舆情查询

  律师除了应借助网络辅助核查及确认申请机构及其人员失信、受罚、涉诉情况外,还应开展网络舆情查询,借助网络辅助核查及确认申请机构实际开展的专业化经营业务情况。关于这一点,除大型搜索引擎外,常见查询网站有中国私募网、私募排排网、好买私募基金网等。

  对申请机构的全面核查工作还包括其他方面,在此不一一展开。

  (三)整改后核查

  若申请机构已经完成相关整改,建议律师对申请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重要事项,并让申请机构及其有关高管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函、书面说明等。

  五、申请机构的整改要点

  如前所述,申请机构的整改工作贯穿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整个过程中,直至完全满足协会的要求。以下几点需重点关注:

  4、经营范围与名称

  申请机构经营范围建议按较高标准来整改,比如“投资咨询”、“咨询”类尽量删除。当然,原则上股权类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中可以有 “投资咨询”,若客户要求,可视实际情况保留。

  由于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证券类和股权类私募基金业务,故对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整改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践中,对于经营范围及企业名称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一般不接受“承诺整改”。但如果确实存在工商变更困难,申请机构可以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或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下述是需在完成整改并办理工商变更后申请机构才能申请登记的情形:申请机构工商经营范围包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即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6、高管岗位及人员配置

  建议由律师根据申请机构提供的备选人员名单提出合理设置建议,并尽量避免导致工商变更、重大事项变更。证券类基金管理人应有基金经理;发行证券类基金产品的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同样需配有基金经理。当然,基金经理可由申请机构其他高管人员兼任。当然,不建议合规/风控负责人兼任其他高管及基金经理职位,因为这与协会关于“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管理人投资业务”的明文要求相一致。

  若发现高管人员当前的劳动合同/兼职协议中对高管岗位作了不符合要求的描述,律师应建议申请机构与高管人员重新签订上述文件。高管岗位名称应尽量与协会的描述相一致: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律师还应协助申请机构草拟新任高管和基金经理的内部审批文件、聘任文件以及解聘文件。

  另外,若申请机构设有不同部门,则部门数量应当合理,与其从业人员之数量要相匹配。

  6、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协会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类基金业务的各类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类基金业务的各类管理人,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2016年2月5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高管人员未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可承诺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改。然而,对于新申请登记的申请机构而言,若有关的高管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无法以承诺整改的方式获得协会认可。

  如前所述,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途径繁多,除常见的通过考试获得资格的方式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忽略其他认定基金从业资格的方法,因为客户往往未能发现或理解有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