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而且,管理人没有经营年限的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备工作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1.公司名称范围

禁止含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的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实缴资本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六个月以上。最好超过注册资本的25%及300万。协会对于实缴未达标的,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公司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

3.高管资格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还应当条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3)最近3 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任职。

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4. 办公条件

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200平以上,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根据中基协新改版通知,系统中需要上传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及机构前台图片。注册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律师要如实陈述并说明理由。

5. 从业人员

有10名以上(持证少5人)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市场部、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好是全职。

6. 制度性文件

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20个左右制度性文件,协会必备制度为9-11个。

以下文件必备:1>风险控制管理制度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3>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管理制度4>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5>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批流程制度6>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7>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8>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9>公平交易制度 10>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制度和章程是必备的。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7. 牌照类型

目前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新的解答十三的要求,只能申请一种类型,并且以前的多类型牌照也要整改。所以,3选一吧。

8.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聘请专业律师事务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的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提交。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注册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律师要如实陈述并说明理由。法律意见书有效期是在登记提交前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中应详细描述实缴资本和资本金运营情况;并对公司运营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投资决策流程作出详细说明。法律意见书不仅需核实机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也应通过现场走访和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其实际开展的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申请机构出资人不担任高管,需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股东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管理经营。若不参与公司管理经营需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

意见书中需详细说明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相关投资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的专业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需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如相关管理规模,历史业绩,从业经验等)

9. 备注其他

1>机构已成立满一年必须提交上一年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满一年,有的话可以上传。如果登记了,每年必须上传。

2>之前证券基金管理人必须要加入会员,股权和创投没有做强制性要求。现在要求全部要先加入会员。

3>股东建议都是中国境内自然人或组织,不能是公务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等.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也可进行登记备案

4>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5.>首次登记备案前最好不要设立分支机构,待登记备案完成后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

选择申请服务业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所需文件

1. 基本信息

机构所在写字楼的图片,机构前台的照片,登记承诺函(由系统提供模版),实缴出资证明(银行回单或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营业执照(三合一),管理人认为需要上传的其他材料

2. 相关制度资料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制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三证合一),公平交易制度(私募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私募证券),其他制度

3. 财务信息资料(仅适用于成立一年以上的申请机构)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度损益表,上一年度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

4. 出资人信息资料

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实缴出资证明(自然人),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5. 实际控制人信息资料

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实缴出资证明(自然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图

6.高管信息资料

申请机构应注意先登录 “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从业资格注册或个人信息登记(登录中基协官网)。高管信息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注册或登记成功后,第T+1日更新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需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上传的基本文件资料如下:

个人照片(规格3X4cm,不超过100KB,底色为红或蓝),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证明文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填写简历(与法律意见书一致),劳动合同,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

6. 登记人法律意见书资料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法律意见书(PDF格式,无须压缩包),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填写律师执业编号)

请注意,除了需要准备的以上基本文件外,申请机构还需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填写其他相关信息。

在备案系统申请牌照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账号,完成网上资料输入并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保持一致,并上传《法律意见书》。

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四、私募基金募集

1.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4.私募基金募资规则具体包括:

(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

(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基金备案以及公示

私募基金备案方面,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基金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对备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1.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2、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公示

协会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部公示信息系由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基金管理人公示。包括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企业性质、注册资本/认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姓名及工作履历、其他高管人员姓名、具有从业资格的员工人数、机构网址等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公示。包括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编码、币种、成立时间、备案时间、基金类型、运作状态、基金管理人名称、管理类型、托管人名称、主要投资领域等基本信息。  (3)从业人员公示。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注册变更记录等基本信息。

4.协会反馈如果协会有疑问,会反馈给管理人邮箱,管理人按反馈意见整改并请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后一并提交。

5.协会审核通过,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协会通过审核后,发送邮件至管理人邮箱,私募备案成功。

6.所有的登记备案信息提交有5次补正机会,5次过后,将会面临3个月的锁定期无法再次进行登记备案。

7.备案时间及要求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六、变更事宜

1.更改经营范围,无需出具法律意见书,工商变更以后,在协会更新即可。

2.只有控股股东变更,才做重大变更。小股东变更,只是季度更新事项。

3.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5.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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