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重要问题解析
  
  第一章 主体
  
  一、管理人的企业类型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合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因此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不能是自然人。
  
  原则上中基协并未禁止普通合伙企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鉴于合伙人要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实践中管理人基本不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形式。
  
  从规范公司治理、提升公司内控水平、合规经营的角度,建议申请机构尽量采取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特殊类型公司申请备案
  
  1、收购包含公司名称中“投资”字样的壳公司备案
  
  众所周知,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新设投资类公司在不少地区受到一定地限制,所以试图通过收购已经成立的投资类公司,再以该主体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情形较常见。
  
  若壳公司及其变更前控股股东、关联方在收购前曾经营冲突行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规定,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建议在收购投资类壳公司的时候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对被收购壳公司的经营情况的尽职调查,可以通过查阅审计报告、银行流水、重大合同,以及与变更前实际控制人访谈,并结合网络公开查询等多种方式,核查壳公司及其变更前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实际业务情况。必要时,可以走访相关政府部门。
  
  【反馈意见举例】请律师核查申请机构是否在一年内进行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变更,若有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股权变更缘由,同时需核查并说明变更前机构关联方中是否有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2、以存续期较长公司申请管理人
  
  对于设立时间较长的公司申请管理人备案的,需要律师对设立后至申请时点的业务情况做核查,对存在重大债务、上一年度有大额收入的,核查债务发生的原因,收入与现有经营业务的关系。鉴于对管理人专业化的要求,申请备案前,申请人应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与管理人职责无关的合同,不得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申请人正常运作的情形。
  
  【反馈意见举例】 公司成立时间较早,且财务信息中上一年度有大额资产负债,请说明该资产负债来源及其与现有公司经营的关系,并核查该业务是否符合私募机构专业化经营的要求。
  
  3、外资企业申请管理人
  
  目前规定禁止外商独资以及合资的公司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证券类的,对境外股东需要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要求。
  
  三、申请人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更新)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实践中我们建议申请人的经营范围限定在“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几个有限范围,不再添加其它内容。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对申请人经营范围中不能包括哪些内容作出规定,从协会的反馈意见看,包含“咨询”、“管理”等经营范围的,会被要求整改。不过,近期备案的部分股权类和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在经营范围中均包含“咨询”且备案通过的案例,比如2019年7月8日备案的四川弘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类),其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经营范围的问题,目前通过协会备案的资产配置类管理人仅有5家,其经营范围分别是:
  
  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不得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该公司对冲基金业务仅限非公开募集设立的私募对冲基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深圳乐瑞全球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信银(深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四、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
  
  1、登记注册地
  
  基金管理人选择登记注册地主要考虑一下几个问题:
  
  (1)当地能否注册“投资”类公司
  
  据我们了解,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开放“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但一些省市设立的基金小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类公司在经过金融局预审后,可以注册,根据投中的统计,截止2018年8月全国目前有61个基金小镇。但此类基金小镇对入住的企业也有一些要求,比如实缴出资和认缴出资、股东和实控人的背景、高管的从业经历等。
  
  (2)当地是否具有税收等优惠扶持政策
  
  国内基金小镇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登记注册服务、税收奖励(返还)、落地奖励,以及人才落户和购房、租房补贴等。
  
  (3)对管理人信用的背书
  
  一线城市和东部沿海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对申请人有一定的资信背书作用,且政策相比其他地区稳定。
  
  (4)人才选聘的问题
  
  协会对申请人高管的从业经历要求相对较高,经济发展欠佳的地区很难招聘到合格的高管,因此对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在同一城市的申请人来说,建议选择一线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城市注册。
  
  2、实际办公地
  
  现有规定没有要求管理人的登记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但对办公场所的独立性有一定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更新)规定:(三)【办公地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我们建议:
  
  (1)申请人与关联方在同一栋(层)楼办公的,必须为申请人物理隔离出独立办公区域,办公区域的空间应能满足目前及一段时间内申请人员工正常办公需要。
  
  (2)申请人办公场所产权人为控股股股东或关联方的,除了要求管理人提供如房屋租赁合同(建议租期长于1年)、房租缴纳凭证、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物业管理合同及缴费发票等常规资料外,还需要发过去产权方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反馈意见举例】前台照片应体现贵机构与固定、专业、独立的办公场所的必然联系,请律师尽调并出具是否符合独立、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建议多角度拍摄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补充房屋租赁合同。)
  
  【反馈意见举例】请律所核实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与股东或关联方共用办公场所的情况,请说明申请机构如何保持人员、财产和运营独立性,如何实现办公场地和人员的隔离。
  
  五、注册资本金的实缴与认缴
  
  根据协会目前的审核要求,管理人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认缴注册资本金的25%,且能满足管理人6个月以上的正常经营。
  
  实务中,除了部分特殊的管理人比如国家大基金等,我们一般建议管理人的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实缴300万。在此基础上,管理人要说明实缴资本如何支持公司6个月的经营的各项开支,比如房租、人员工资、办公设备的购买,展业所需要的支出等。
  
  但一些特殊的管理人对注册资本金的认缴与实缴有不同的规定,比如:
  
  1、根据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2、QFLP试点地区的规定对管理人认缴注册资本金的特殊要求。比如《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分应当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
  
  3、基金小镇对入驻有资本金的特殊要求。
  
  管理人还应当注意,随着备案时间的延长,协会可能在数次反馈后,备案前要求管理人提供申请试点后银行流水,以核查是否利用了过桥资金、是否存在抽逃资金等情况。
  
  【反馈意见举例】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
  
  【反馈意见举例】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已出资部分及未出资的部分均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
  
  第二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
  
  一、股东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应该了解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律师需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1、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2、股东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业务不能包括冲突行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不允许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冲突业务。
  
  另外,对于申请管理人登记机构的控股股东和挂联发经营范围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的,协会反馈要求在法律意见书中梳理该等股东、关联方的实际业务情况,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
  
  3、股东的出资来源合法和出资能力要求
  
  根据近期的反馈意见来看,协会在逐步加强对新申请机构的股东出资能力的核查。出于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申请人股东的出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反映申请机构未来应对风险的能力。关于股东出资能力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全部股东提供出资能力证明,而非仅控股东或大股东;
  
  (2)出资能力证明涵盖股东认缴全部注册资本,而非仅针对尚未实缴部分;
  
  (3)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当具有一定合理性,比如自然人股东的的工作经历、投资经验,法人股东的既往经营状况等。
  
  4、股东中有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单位的,需要按照上述标准穿透核查
  
  【反馈意见举例】法人股东: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
  
  【反馈意见举例】自然人股东: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已出资部分及未出资的部分均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
  
  5、外资管理人要注意对股东的特殊要
  
  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申请机构的境外股东需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外资申请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申请机构存在境外实际控制人的,其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