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努力下,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相关制度已趋完善。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理解差异及政策变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时仍会遭遇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对常见问题在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实践中的情况做了整理,希望对业界有所助益。(所列案例仅供参考,本文不做合规性判断)

一、私募基金产品是否需要先备案后进行对外投资

(一)相关规定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而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通常无法开户。此外,根据“中基协处分〔2015〕4 号”文件,曾有私募基金在参与“华东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增过程中,未成立产品先进行了询价操作,被协会认为系投资决策,违反了产品未备案前不得进行投资运作的规定。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两者不存在类似的限制措施,仅有协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做出的指引性规范,指引中的具体表述为: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二)相关案例

编号为SCG817的私募基金于2018年3月完成备案,但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在2018年1月,该基金已对“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股权投资。

编号为SCJ388 的私募基金于2018年3月完成备案,但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在2018年1月,该基金已对“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进行了投资,该合伙企业可能为私募基金产品,而SCJ388可能为私募FOF基金。

编号为SCJ388的私募基金于2018年3月完成备案,但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在2018年1月,该基金已对“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进行了投资,该合伙企业可能为私募基金产品,而SCJ388可能为私募FOF基金。

编号为SCK082的私募基金于2018年3月完成备案,但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在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该基金已分别对“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资。

二、合伙型或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应满足何种要求

(一)相关规定

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做出明确,但未明确合伙型或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名称与经营范围标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另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贯彻了上述要求。由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在进行工商注册时遭遇了不少障碍。

(二)相关案例

编号为SCB507的私募基金已在近期完成备案,其名称为“成都XX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编号为SCH509的私募基金已在近期完成备案,其名称为“北京XX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

编号为SCH777的私募基金已在近期完成备案,其名称为“湖北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是“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

编号为SCL208的私募基金已在近期完成备案,其名称为“成都XX教育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是“教育管理;教育信息咨询;软件开发”。

三、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数量的最低限制

(一)相关规定

基金业协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引性文件中并未对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的最低数量做出要求。但其曾在反馈意见中要求私募基金产品必须有外部投资者参与投资。

如果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需满足《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如果为有限公司型私募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仅设定了上限,甚至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

如果为股份公司型私募基金,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尚无关于其投资者数量最低限制的明确规定。

(二)相关案例

编号为SY8506备案于2018年4月的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三名,一名为自然人,一名为有限公司,一名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编号为SCT065备案于2018年4月的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有两名,皆为自然人。

编号为SCL731备案于2018年4月的XX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有一有限公司,该基金同时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