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见书需有什么格式

关于法律意见书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基金业协会并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但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具体十四项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应严格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对十四项内容进行撰写,不要擅自发挥或随意合并。否则,不便于基金业协会的审核员文件审核,加大要求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可能性。

二、首只基金未备案的后果

对于基金业协会2016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事项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中提及的,面临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将被基金业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我们了解到的基金业协会最新的审核实践,在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就可以申请基金产品的备案,不要等待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基金产品的备案。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咨询意见,目前基金业协会默认提交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即可同时申请基金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是两套不同的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情况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产品的备案。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