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聘请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才能进行备案。那么,具体哪些情况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呢?今天我们就来着重看一下: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遇到以下五种情况时,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第一种情况:

  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二种情况:

  2016年2月5日前,已经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三种情况: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四种情况: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第五种情况: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